为进一步加强江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江西省人社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确立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1+2”政策体系,将卫生健康行业人才全部纳入其中。
《实施意见》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1+2”政策的主文件,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建立符合江西省情、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体系。《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是医疗、药学、护理、医技四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职称是引导行业人才队伍发展的“指挥棒”。《实施意见》坚持“破立并举”,引导医生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会看病、看好病上。突出医德首要条件,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的倾向,不把论文、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将治疗效果、服务质量、接诊量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用于评价不同类型人才。创新评价机制,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坚持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考核其医疗卫生职业能力和水平;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考核其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和服务基层的贡献。卫生高级职称按医疗机构的类别,分省市、县区和基层三类实施评价,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以实施中医药强省战略为目标,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的建设。在职称评定中对中医药人才给予倾斜,推动中医药人才职称晋升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通过比例。